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儀璋選任辯護人盧健毅律師(112年6月6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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