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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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東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然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3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22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佩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有德 土地銀行通宵分行111年12月31日新臺幣4萬2200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