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淑蘭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舊手抄謄本(全部)。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淑蘭、 賴文榮 、 賴皆德 、 賴文隆 、 賴虹妤 、 林美桂 、 林星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