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詹阿蘭
邱詹瑞雪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更奇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可通行同段第469、463地號土地而可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上開同段第46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