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百翔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聖翔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余芮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