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68號原告乙○○被告甲○○
家灣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兩造之戶籍謄本。
三、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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