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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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智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ONGGIALINH(中文名:鍾嘉玲)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已出境)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7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CHONGGIALINH(鍾嘉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記載之「臉書粉絲專業」更正為「臉書粉絲專頁」、第10行記載之「@titan
ian.tw」更正為「@tiantian.tw」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本案被告自109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9年12月24日為警查獲止
,販賣仿冒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商標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對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即商標權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成立調解,惟僅依調解筆錄給付法商埃爾梅斯國際3000元;與告訴人即商標權人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簽立保證書保證不再侵害該公司商標權之犯後態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㈡㈢狀、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本院中智簡卷第115至120、129、135至137頁)在卷可稽,並衡酌本案其餘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意見,暨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市值及販賣期間,再參以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供陳其營業額約為5000元等語(本院中智簡卷第110至111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雖與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以3萬元成立調解,並依調解筆錄給付3000元,業如前述,惟被告僅依調解筆錄給付1期款項,其後即未再依調解筆錄給付,亦未賠償本案其餘告訴人等、被害人等所受損害,本院審酌上開事項,認全額沒收被告本案扣案5000元之犯罪所得(即無庸扣除被告依調解筆錄給付之3000元款項),並無過苛之虞,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344號被告CHONGGIALINH(中文名鍾嘉玲)(越南籍)
女21歲(民國88【西元1999】年12月12日生)居留地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靜宜大學)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號3樓之2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BD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徐鼎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HONGGIALINH(中文名鍾嘉玲)為在臺就學之越南籍僑生。鍾嘉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卻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向我國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1月起至109年12月24日警方搜索時止間,接續自淘寶網向大陸地區之賣家購入如附表所示品項之仿冒品,而指示賣家將仿冒品自大陸地區寄送、輸入臺灣。嗣其以臉書名稱「鍾嘉玲」之帳號,於其所經營之臉書粉絲專業「TiantianAccessory飾品小舖」上,以網路方式在臺灣公開陳列並販售該等品項之商品、並以Instagram帳號「@titanian.tw」意圖販售而公開陳列上揭仿冒品照片,先後共賣出數百件仿冒品(犯罪所得估算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嗣經警方向其價購仿冒CHANEL耳環10只(5組),於109年12月3日取貨後送鑑定,經確認係仿冒品後,於109年12月24日中午12時57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鍾嘉玲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號3樓之2居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共計1755件商品(不含警方先前購得之10只耳環),經送鑑定後均確認為仿冒品,因而破獲。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託 趙國璇 律師、 黃柏諺 律師;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託 謝尚修 律師;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託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鍾嘉玲於警詢中、及以書面向本署檢察官為答辯時,坦承有輸入、公開陳列並販售如附表所示品項仿冒品之犯行,除就附表編號1及13號所示商品,辯稱伊自始不知悉係仿冒品,因為不知悉有申請商標註冊外,坦承其餘商品於其訂購時即知悉係仿冒品,仍輸入臺灣、公開陳列並販售等情。經查:上揭犯罪事實,經證人即被告之男友 謝翰慶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被告之Instagram帳號及所張貼之商品照片、被告之臉書帳號及所張貼之商品及販售訊息照片、警方所訂購之商品外觀及託運單照片、繳款證明、7-11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資料、被告開立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人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存卷可考,並有各項仿冒品之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被告雖單獨就附表編號1及13號所示商品否認自己知悉係仿冒品云云,然被告既以販售大量仿冒品為業,對真品與仿冒品之正常價格自有一定之認知;且依被告所稱此2樣商品之進貨方式、販售方式,與其他仿冒品並無差異,被告空言辯稱不知悉此2個品項之商標有經申請商標註冊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云云,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仿冒品,而透過網路方式輸入、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罪嫌。其各行為係接續為之,請依最終階段之販賣罪名處斷。就犯罪所得部分,考量依卷內商品販售廣告內容,被告販售之單價至多為10
0、200餘元,而均係低單價商品,檢察官同意以被告所自動繳回之5000元作為以估算方式認定其本案犯罪所得之金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扣案之5000元宣告沒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本案曾以網路方式意圖販售而陳列之仿冒品,為被告所不爭,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檢察官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扣案之仿冒品明細(搜索共扣得1755件、另有警方先前購
得之10件)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有無提告1PRADA包包4件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無2GUCCI耳環90只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無3GUCCI髮箍2件無4GUCCI名片夾1件無5YSL耳環28只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無6LV耳環26只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有7LV戒指1件有8DIOR耳環44只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有9CD耳環52只有10HERMES耳環27只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有11HERMES項鍊1件有12HERMES手環1件有13BALENCIAGA耳環14只法商巴黎世家公司無14ROLEX手環1件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無15ROLEX戒指1件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無16CHANEL包包14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無17CHANEL化妝包27件無18CHANEL名片夾1件無19CHANEL髮箍6件無20CHANEL戒指5件無21CHANEL耳環1409只(搜索扣得)+10只(警方先前購得)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