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民國)│案號│││(民國)│││││├───┼────┼─────┼─────┼───┼───┼─────┼───┼───┼─────┼───┤│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3月30│臺灣彰化地│臺灣彰│97年度│97年9月3│臺灣彰│97年度│97年10月28│臺灣彰││害防制│8月│日│方法院檢察│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條例│││署97年度毒│法院│1399號││法院│1399││法院檢│││││偵字第1486│││││號││察署97│││││號│││││││年度執││││││││││││字第││││││││││││8094號│││││││││││││├───┼────┼─────┼─────┼───┼───┼─────┼───┼───┼─────┼───┤│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7月29│臺灣彰化地│臺灣彰│97年度│97年11月7│臺灣彰│97年度│97年12日5│臺灣彰││害防制│9月│日│方法院檢察│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訴字第│日│化地方││條例│││署97年度毒│法院│2846號││法院│2846號││法院檢│││││偵字第3581│││││││察署98│││││號│││││││年度執││││││││││││字第││││││││││││578號│││││││││││││├───┼────┼─────┼─────┼───┼───┼─────┼───┼───┼─────┼───┤│過失傷│有期徒刑│97年2月27│臺灣彰化地│臺灣彰│97年度│97年12月26│臺灣彰│97年度│98年2月2日│臺灣彰││害│4月│日│方法院檢察│化地方│交簡字│日│化地方│交簡字││化地方│││││署97年度偵│法院│第64號││法院│第64號││法院檢│││││緝字第530│││││││察署98│││││號│││││││年度執││││││││││││字第││││││││││││136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