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楊進成
楊秀美 楊秀玉 楊秀紅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王文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14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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