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美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目前工作及收入證明。
二、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全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全部)。
四、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與更生計劃。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上列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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