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對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鄭尹鈞人相對人 鄭榮文
邱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1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5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