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柏霖 債務人 謝宏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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