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3號聲請人 顏嘉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逸民 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出入國日期證明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及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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