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贓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4月15日│94年4年15日│94年4月9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關│││││年├───┼────────┼────────┼────────┤│號│年│94│94│94││度├───┼────────┼────────┼────────┤││字│毒偵│毒偵│偵││├───┼────────┼────────┼────────┤││號│5056│5056│13144│├───┼───┼────────┼────────┼────────┤││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訴│易│││號├─┼────────┼────────┼────────┤│事││號│2249│2249│3││├─┼─┼────────┼────────┼────────┤│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01│01│3│││期├─┼────────┼────────┼────────┤│││日│26│26│2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03│03│05│││期├─┼────────┼────────┼────────┤│││日│09│09│0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十五日│又十五日││├───────┼────────┼────────┼────────┤│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三百元即新臺│銀元三百元即新臺│││準│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幣九百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