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86號原告田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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