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連續販賣毒品│連續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藥品│麻醉藥(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年│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9月下旬│82年5月間│82年10月5日│82年6月中旬某日至82年6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2039號│度偵字第12039號│度偵字第12039號│度偵字第798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5534號│82年度訴字第1965號│82年度訴字第1965號│82年度易字第3824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10月6日│83年6月9日│83年6月9日│82年10月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5534號│82年度訴字第1965號│82年度訴字第1965號│82年度易字第3824號││決├────┼─────────────┼─────────────┼─────────────┼─────────────┤││判決日期│83年10月6日│83年9月21日│83年9月21日│82年11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