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朱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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