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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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志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志勇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連志勇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連志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99年1月25│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簡字│99年4月│臺灣│99年度簡字│99年8月│彰化地檢││││4月,如│日│年度偵字第│彰化│第736號│22日│彰化│第736號│27日│99年度執││││易科罰金││1129號│地方│││地方│││字第4899││││,以新臺│││法院│││法院│││號││││幣1千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99年1月2日│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易字│99年11月│臺灣│99年度易字│99年12月│彰化地檢││││7月。││年度偵字第│彰化│第760號│24日│彰化│第760號│21日│100年度││││││2502號│地方│││地方│││執字第36│││││││法院│││法院│││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