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已於民國98年3月24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債權人不得再以同一債權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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