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係涉犯常業竊盜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以外之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魏瑞紅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