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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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9月2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宗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年9月27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5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附表:受刑人黃宗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6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1月9日前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535號、106年度偵字第│30535號、106年度偵字第│30535號、106年度偵字第│││2208號│6025號│602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3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108年3月7日│108年3月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3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9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1629號(已執畢)│12489號│12489號│││(編號1-4經定應執行刑│(編號1-4經定應執行刑│(編號1-4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9月)│為有期徒刑4年9月)│為有期徒刑4年9月)│└────────┴───────────┴───────────┴───────────┘┌────────┬───────────┬───────────┬───────────┐│編號│4│5││├────────┼───────────┼───────────┼───────────┤│罪名│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0月24日│105年8、9月間至同年│││││11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535號、106年度偵字第│29495號││││602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7日│107年10月17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7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12490號│13468號││││(編號1-4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