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 鄭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