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332號抗告人 蔡乾 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泉建設股份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