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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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33號上訴人 陳章憲
陳章傑 陳章浩 陳君梅 (即 陳章信 之繼承人) 陳文姍 (即陳章信之繼承人)兼上2人之法定代理人 梁崇蕙 (即陳章信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呂芳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9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