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Highber,
p.(美商 黑保保 、乙○○、 史賓斯 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肯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二人送達代收人己○○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己○○上列原告己○○等因自訴被告丙○○VainoHassanSpencer等18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自更(一)字第12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戊○○等161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二、原告己○○自訴丙○○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自更
(一)字第12號)業經本院於97年4月16日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依上揭說明,自應將原告之訴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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