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其所犯不應減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犯罪日期年月日應更正為「82年5月間起至同年9月26日止」),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年月日應更正為「82年7、8月間起至同年9月26日止」)所示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