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4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並扣得毒品安非他命5小包(毛重分別為1.3公克1小包、0.4公克2小包、0.3公克2小包)」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應予刪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1月8日第0000-000號至第0000-000號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案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1.109公克)│1包│├──┼──────────────────────┼──┤│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264公克)│1包│├──┼──────────────────────┼──┤│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2公克)│1包│├──┼──────────────────────┼──┤│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48公克)│1包│├──┼──────────────────────┼──┤│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161公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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