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告訴人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
31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告訴人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扣除前已給付伍仟零伍拾元,餘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元,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告訴人帳戶(匯款銀行:臺灣銀行;匯款帳號:000000000000)。
二、告訴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