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鍾金印
鍾金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吳怡德 律師被告 鍾金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漢正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鍾漢建
鍾昇志
鍾宜庭
鍾惠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被告 陳鍾 美女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90號、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家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家事訴訟事件業分別於
112年1月30日、113年8月1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前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