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對人 鄭秋菊
鄭麗美 鄭國同 鄭德發 葉德財
葉德明 葉秀鳳 葉秀蘭 葉香梅 鄭貴珠 鄭德進 鄭美玉 鄭德福 鄭德山 楊佳蓉 許重六 許仕杰 鄭竣庭 李鐵梅 鄭詠哲 鄭釧源 鄭婉怡 鄭柔廷 鄭依芯 徐清香 鄭雨璇 鄭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李詠哲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詠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