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吳承翰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燦 等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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