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毅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毅珉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毅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簡婉倫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