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原告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被告 陳延敏江美雲 之遺產管理人 陳世詮 (原名 陳延文 )被告 陳芝棋 (原名 陳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 陳世銓 」均應更正為「陳世詮」;主文欄第一項之「陳世銓」應更正為「陳世詮(兼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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