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63號上訴人 陳美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慧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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