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同意取回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05號原告 李錫欽 訴訟代理人 周祝民 律師受告知人 李永然 被告 汪彩霞 訴訟代理人 陳濬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同意取回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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