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1001號
原告 周秉宏
被告 吳順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民國105年11月3日,被告至原告位於雲林縣○○市鎮○路0號3樓頂施工(PU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完竣後原告支付新臺幣(下同)125,000元,被告並立保證書:施工後五年内如有漏水之情形,願「免費」修補。事隔約三個月後下雨,發現施工地方仍漏水,致使三樓衣櫥上方天花板嚴重滴水,遂通知被告到府查看並再次補強。豈料,補強後下雨仍無效,再次通知被告前來查看漏水之情形,被告竟用各種理由藉故推託,並稱該漏水之處非能力所及。原告遂於110年10月18日晚間20時58分許,再次打電話給被告,兩造通話內容節錄如附表所示,被告竟稱沒有時間,且要被告有空才願意前來原告家中施工,顯然是藉故不願前來查看,被告蓄意擺爛,並叫原告說不要再一直煩被告,並夥同友人在「眾人」面前竟口出穢言以六字經「幹你娘 老芝麻 」幹譙原告,連續多次問候原告及家人、並向原告稱「不爽嗎?恁爸要找我輸贏」,恐嚇原告要到原告住處找原告輸贏,連續多次向原告嗆聲,並用三字經罵原告父母親,致原告及家人心生畏懼害怕。爰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原告前於105年11月間承攬系爭工程,完工後開立5年保固書與原告,然原告從105年至直至110年間,多次以「保固」為由,央求被告重新施工、補強,被告亦到現場查看所施作的系爭工程均依照正常工序處理,應無違失,並向原告表示若仍有漏水情形,推斷應為水管問題,應去找水管師傅處理,但原告執意是被告之責,經被告多次解釋,原告仍不斷電話騷擾被告,甚至於110年10月13日帶人侵門踏戶到被告水上鄉住處,言詞大聲恐嚇被告親友,也驚動管區警察到被告家。
(二)原告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對話譯文,僅係節錄對被告不利的對話内容,並非完整對話内容,110年10月18日原告打電話來是被告女友接的,原告就一直盧,被告脾氣來,才會罵原告,從譯文可看出原告一直盧,原告就是要挑釁,被告不知道原告在錄音。
(三)就原告請求「自由」受損害之部分:
1.由兩造對話内容可知,被告雖稱「輸贏」2字,但此係因兩造在電話中有爭執所出之吵架話語,原告並未因此受有「自由」損害,原告亦未說明其「自由」究係如何受有損害。
2.原告就上開「輸贏」2字,亦回應「要不然怎麼輸贏?你說阿!」、「 阿賀 !你還譙我,你還瞧我,我在譙你在譙。」、「好阿,我拜託你來,你何時要來?」、「看你什麼時候要來找我阿?」、「你什麼時候要來阿?你要跟我說阿?」等語,顯見原告並未因被告所稱「輸贏」2字心生畏懼,且此係兩造吵架内容中,相互爭執、攻擊之語,原告之「自由」亦未因此受有損害。
3.至於其他「社會事處理」、「簡單處理」、「幹你娘芝麻」,並非被告所講,與被告無涉
(四)就原告請求「名譽」受損害之部分:
此係在兩造「電話」對話中之爭執内容,「並非公開」的對話内容。且由對話内容亦可知悉,被告雖有稱「恁爸」、「幹你娘老芝麻」等語,但「恁爸」僅係被告用來「自稱」的用語,縱屬粗鄙,但並無攻擊原告之意,原告亦無可能因被告自稱「恁爸」一語,受有「名譽」損害;又「你娘老芝麻」一語,被告只有在對話中說一次,且由對話上下文可知,被告亦無侮辱原告的意思,該用語只是被告的口頭襌,倘若被告確要以「你娘老芝麻」使原告名譽受損,則被告應會不斷強調上述「你娘老芝麻」或以其他辱罵等不雅言詞侮辱原告,而不會僅在「偶然」的狀態下,只講一次上述用語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至原告位於雲林縣○○市鎮○路0號3樓頂施工(PU防水工程),於施工完畢後並由被告開立保證書與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係原告與被告、被告友人甲、乙於110年10月18日晚間20時58分許在電話中之對話;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詐欺、恐嚇及公然侮辱等刑事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533號做成不起訴處分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50、51頁),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所謂侵害名譽,僅以有使他人人格之社會評價降低為要件,故名譽是否已受侵害,應斟酌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依客觀之標準定之,主觀之名譽並非民法保護之對象,即被害人主觀上之名譽感雖覺得受損害,但客觀上社會評價不生影響時,並不成立侵害名譽權。又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循一般社會觀念,考量行為人之言論,是否逾越當代社會生活中合理範圍內,應容忍之反對、不友善或衝突性言論程度,而貶損其人之聲譽定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憑以認定之標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雖在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中,曾對原告說一次「你娘老芝麻」等語,然參諸附表所示之對話上下文可見當時係原告去電被告,要求被告應前往原告家中修復漏水,然經被告表示天氣好、有時間會過去原告家,惟原告仍一再要求被告應告知明確之時間,兩造因而有口角爭執,於原告稱「你現在在恐嚇我喔!」等語時,被告始回應「來啊!來啊!來輸贏啊!『你娘老芝麻耶!』」等語,參以被告未再進一步口出其他難堪字眼,足見被告口出「你娘老芝麻」字僅係爭執對立時,於原告指稱被告有恐嚇行為之言語刺激下,所脫口而出作為宣洩情緒,用以強調表達被告情緒氣憤之語意。況且當時為兩造於電話中所為之私下對話,並非不特定第三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縱被告口出「你娘老芝麻」等語,亦難認其主觀上有貶低原告社會上評價之故意,尚難僅以原告聽聞「你娘老芝麻」後心生不悅,即認被告所為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又縱然當時被告講電話時,旁邊尚有友人甲、乙及被告之女朋友在場聚餐,然兩造通話中原僅係聯絡關於原告要求被告過去原告家中修復漏水及時間,被告顯無離席避免他人聽聞兩造通話內容之注意義務,縱然過程中,被告口出上開情緒性用語,亦難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負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足憑採。
3.被告雖在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中曾稱「要不然是要來『輸贏』喔!」、「你不爽喔!要不然來『輸贏』阿」、「來『輸贏』啊!」等語,然被告於原告詢問「要不然是要怎麼輸贏?你說阿!」等語時,回應「看你要用甚麼,時間、地點你選?」,原告又再次詢問「是要怎麼輸贏你說阿!」時,被告則回應「我隨便你,你要是這樣盧,你可以上法院告我,說我不過去跟你用。」等語,顯然被告所稱之「輸贏」,並無將加害原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惡害告知之意,且被告最後也僅陳稱原告可自行決定方式,或上法院提告等語,難認被告所稱「來輸贏」等語有恐嚇,侵害原告人格權之情事,故原告主張,難認有據。
4.至於被告友人甲雖曾接過被告的電話與原告對話,並稱「你管我甚麼時候,我咧『幹你娘芝麻』!我明天過去找你。」等語,然上開言詞非被告所說。況且,被告友人甲於接過電話時,先詢問原告「你斗六哪裡?」等語,顯見其並不知悉原告為何人。且被告友人甲於電話中與原告有如後之對話:「原告:我斗六鎮東阿!被告友人甲:我改天來找你?原告:看你甚麼時候要來找我啊!被告友人甲:我會去找你你不要再打了。原告:你甚麼時候要來阿?你要跟我說阿!被告友人甲:我明天去找你。原告:你明天的甚麼時候呢?被告友人甲:你管我甚麼時候,我『幹你娘芝麻』!我明天過去找你。原告:好啊我等你。被告友人甲:你不要再打了。原告:好啊!我明天等你啊!」,足見被告友人甲在電話中對原告稱「幹你娘芝麻」等語,係因其已回應多次稱明天會過去找原告,不要再打電話了等語,然原告仍一再追問明天的什麼時候,因而惱怒所脫口而出作為宣洩情緒之用語,難認其主觀上有貶低原告社會上評價之故意或過失,更無與被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餘地。
5.被告友人乙雖另接過被告的電話與原告對話,並稱:「今天是要社會事處理?還是要簡單處理?你說阿!」等語,然上開言詞非被告所說。且於原告反問:「看你要怎麼處理?你說阿!我都等你沒關係!」等語,被告友人乙僅回應:「現在是你要找事情喔?看你要怎麼說阿!」等語,原告進一步詢問:「我看你要怎麼說就怎麼說阿!」,被告友人乙則稱:「我們這沒問題?現在是你的問題喔?」,顯見被告友人乙所稱上開言語並無何惡害告知之意涵,亦無從與被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故原告主張,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任何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表:
原告:師傅不好意思,我斗六鎮東。
被告:嘿!怎麼樣。
原告:你說要來怎麼又沒有了呢?
被告:這兩天天氣不好下雨,我要過去跟你用沒關係,用好
了以後你都不要再來找我了。
原告:好啊!
被告:我要等天氣好才要過去,順便拿切結書讓我簽。
原告:好啊!現在天氣已經轉晴了。這星期都沒有下雨了。被告:要讓我這幾天工作安排好,你一直打電話來是怎樣
呢?你跑來我家找我,「恁爸」還沒找你耶。
原告:甚麼「恁爸」!
被告:要不然是要來「輸贏」喔!
原告:要不然是要怎麼輸贏?你說阿!
被告:看你要用甚麼,時間、地點你選?
原告:是要怎麼輸贏你說阿!
被告:我隨便你,你要是這樣盧,你可以上法院告我,說我
不過去跟你用。
原告:我哪有跟你盧,你說兩、三天要過來,結果都沒有。被告:我有時間我再過去跟你用。
原告:你要跟我說個時間阿!
被告:我沒有時間性,我有空就會過去。
原告:你沒有時間性,我不就都要在家等你,你這樣說就不
對了,你要跟我約個時間!
被告:我好好跟你說喔!
原告:我也好好跟你說!
被告:你現在是要逼我嗎?
原告:我也是好好跟你說,要不然我有口氣不好跟你說嗎?被告:我去跟你用三次了,你去跟法官說啊!「恁爸」都說
得過去了。
原告:你都沒有做好啊。
被告:我沒有時間性啦!要我工作時間安排好有空才可以。原告:你星期六、日是否有休息。
被告:我都沒有在休息的。
原告:你都沒有休息,我不就要傻傻地在等妳?你這樣說就
不對了。
被告:你不要再跟我盧喔,你再盧我的話,「恁爸」會抓狂
喔!
原告:甚麼「恁爸」?你甚麼時候再做我爸了!
被告:你不爽喔!要不然來「輸贏」阿!
原告:你現在在恐嚇我喔!
被告:來啊!來啊!來「輸贏」啊!「你娘老芝麻耶」!
原告:阿賀!你還譙我,你還瞧我,你在譙你在譙!
被告:你不爽喔!你不爽喔!
原告:我不爽阿!
被告:「恁爸」來你家!。
原告:好啊!我拜託你來,你何時要來?
被告友人甲:你斗六哪裡?
原告:我斗六鎮東阿!
被告友人甲:我改天來找你?
原告:看你甚麼時候要來找我啊!
被告友人甲:我會去找你你不要再打了。
原告:你甚麼時候要來阿?你要跟我說阿!
被告友人甲:我明天去找你。
原告:你明天的甚麼時候呢?
被告友人甲:你管我甚麼時候,我咧「幹你娘芝麻」!我
明天過去找你。
原告:好啊我等你。
被告友人甲:你不要再打了。
原告:好啊!我明天等你啊!
被告友人乙:你現在是怎樣呢?
原告:你做的不好,我再拜託你再來看看阿!哪有要怎樣?被告友人乙:是哪裡做得不好,你要說阿看看是哪裡出了問
題?
原告:你做好沒多久就開始再漏了,當初要做的時候你就承
諾有再作抓漏,做好沒多久就再漏了。當初你沒有處
理好,當然是要再來處理阿!
被告友人乙:今天是要社會事處理?還是要簡單處理?你說
阿!
原告:看你要怎麼處理?你說阿!我都等你沒關係!
被告友人乙:現在是你要找事情喔?看你要怎麼說阿!
原告:我看你要怎麼說就怎麼說阿!
被告友人乙:我們這沒問題?現在是你的問題喔?
原告:我這哪有甚麼問題呢?
被告友人乙:你這樣外面的人怎麼撐得住呢?
原告:你是否是師傅?
被告友人乙:我不是耶。
原告:你不是我再跟你說這麼多也沒用。
被告友人乙:我聽你這麼說,我聽起來不合阿!
原告:不合這也沒你的事啊!是我跟師父的事。
被告友人乙:你就直接說,看是要怎麼處理?
原告:師傅是要來嗎?
被告友人乙:看是要簡單處理還是要怎樣?
原告:簡單事要怎麼處理?你說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