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德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德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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