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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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中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中田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檢餘淨重合計零點伍肆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中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猶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堪認被告並無遠離毒害之決心,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四包經檢驗鑑定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點五四公克,空包裝總重一點四0公克),有扣案毒品照片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警卷第二十六頁、毒偵卷第三十一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且毒品之外包裝與毒品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287號被告陳中田男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中田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23日13時許,在臺南市安定區某電子遊藝場外,以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瘋仔」之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而持有之。嗣於108年1月24日7時20分許,為警另案持搜索票搜索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0000號前住處,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中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海洛因4包(淨重0.54公克),除檢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檢察官徐書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耀章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