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救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彭映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
2日104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並參照97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法律問題11研討結果意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抗告顯不合法。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