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債權人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志濱 債務人 賴枋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6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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