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東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東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天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天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天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查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為圖一己之便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之財產權,危害社會秩序及侵害他人財產權非輕,惟念及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已取回失物,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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