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宜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四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宜昌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沈宜昌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沈宜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9.02│103.09.02│103.03.28││││││├────────┼────────┼────────┼────────┤│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9183號│偵字第29183號│偵緝字第27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4274號│4274號│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1.26│104.01.26│104.03.26│├───┼────┼────────┼────────┼────────┤││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4274號│4274號│3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3.02│104.03.02│104.04.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66號(編號1│基隆地檢104年度│││-2號應執行1年5月)│執字第1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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