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9,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