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機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54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