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240號聲請人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YENIPRASTIKADEWI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