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聲請人 范玉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最新股票掛失函正本(台端聲請狀附股票掛失函為民國111年5月16日開立,已逾5日內辦理公示催告之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