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4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宜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4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宜興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49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