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四三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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