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原告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複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
李傑儀 律師 陳威如 律師被告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廖正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禁止被告製造侵害原告發明專利權之商品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是以上兩項請求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尚有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