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金財神明牌單」拾參張、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妨害秩序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金財神明牌單」13張、現金新臺幣100元,分別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係被告所有,業據其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